超市生鲜蔬菜的管理 , 求生鲜超市管理制度 -飞鲸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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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蔬菜管理要点一:质量要保证 顾客来购买蔬菜,买的是放心。只有看起来新鲜且干净的蔬菜顾客才愿意购买。试想,如果顾客在超市果蔬区看到的蔬菜陈列非常混乱不堪,不仅叶子菜和果实菜没有分类陈列好,台面上也尽是顾客扔掉

4、已陈列的蔬果经常喷水,增加湿度:在陈列架上的蔬果特别是叶菜、花果类,在室温下会加快变质、枯萎,需要经常喷冷水降温及保持湿度。蔬果包装 三、陈列商品鲜度检查及处理 生鲜商品鲜度不佳会招致顾客的抱怨,影响销售,

在超市中摆放有各种生鲜和蔬菜,在进货的时候就要保持新鲜,避免在运输途中变得不新鲜了,在上架时,需要摆放整齐,这样顾客容易挑选,不会将货架上的生鲜和蔬菜反复挑选,而不新鲜了。 工作人员需要服装整洁,戴上薄膜手套,轻拿轻放生鲜和蔬菜。

生鲜蔬菜超市怎样管理1 一、超市生鲜管理首先要做好采购工作 生鲜超市的采购是超市经营管理的关键,采购质量的好坏,购买成本直接关系到超市的生鲜利润,超市管理者必须加强生鲜的购买。普通超市考虑到新鲜保鲜,选择在当地购买。本地购买有两种

超市生鲜蔬菜的管理:验收商品是否是刚采收和太熟。杂质、水分是否过大需要扣除。尽量一次购进在鲜度期内能销完的量。降温喷水保持鲜度,灯光给顾客视觉上的鲜度。把新鲜度不好的蔬菜做粗加工后打包,适当搭配销售。蔬菜

1、卫生管理是生鲜食品鲜度的关键,因此仓库管理必须定人、定时进行专项卫生及仓库、质量管理。门店主管要定时检查仓库情况; 2、蔬菜冷藏库的最佳保鲜状态温度是0-4°之间,湿度在85%-95%左右,并安排专人对冷库温度进行记录,如发现异常及

超市生鲜蔬菜的管理

首批实行准入的市场范围为:大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城区大型商场、超市、连锁店、集贸市场及区市县专业批发市场。首批实行市场准入的农产品种类及检测重点为:蔬菜、水果、畜产品。蔬菜、水果重点检测其有机磷类和氨基甲酸酯类

(三)应当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农贸市场入口处等明显位置设置宣传栏和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与交易有关的基本事项和重大事项,包括:经营者的证照情况、违法违章记录、市场管理制度(含农副产品准入管理制度)、消费者投诉电话、农副产品的抽检

(四)在市场内设置独立的农药残留检测室,配置快速检测仪器和人员,每天对场内销售的蔬菜和水果进行农药残留抽查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检测结果应在市场设立的公示栏予以公示;(五)建立农副产品购销挂钩制度。鼓励经营者与优

2、通过日报损制度可以强化蔬菜的单品管理,进而强化商品群管理,增加短期内良性操 作的可能性,为以后的经营打下良好基础; 3、坚持每日报损制度,能够提高员工的责任心,有利于整个部门的团队管理。 要有强有力的损耗控制损耗,是制约每个

要统筹使用土地出让收入,加大对蔬菜生产设施的支持力度。(二)加强城市蔬菜批发和零售市场的建设、服务与管理。城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蔬菜批发和零售市场在保障居民消费中的重要作用,合理规划布局蔬菜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社区菜

1、摊位位置划分分明、整洁2、建立全面的卫生制度3、在市场外面建立垃圾集中点4、建立农药检测点5、设置重量复秤点6、建立诚信奖项评比制度1.摊位位置划分分明、整洁:在瓜果蔬菜市场里,都有很多摊位,在划分这些摊位时,要

市场蔬菜水果管理制度

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1.市场开办者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菜市场管理制度,负责本菜市场的食品安全监管,加强对经营者的教育、培训和管理。2.市场开办者应当与经营者签订食品质量安全保证书

第四条 本市城区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管理以及相关的行政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区人民政府、长沙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切实加强对农贸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

为了加强我办农贸市场的管理,确保源头食品安全,按照渭城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城区农贸市场规范管理建设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我办决定全面开展农贸市场规范管理建设活动,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农贸市场实施食品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规范农贸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任城区、兖州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成区范围

济宁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4保鲜:尤其叶菜类需要降温喷水来保持鲜度,灯光给顾客视觉上的鲜度。5减损:把新鲜度不好的蔬菜做粗加工后打包,适当按当地习惯做些搭配比如放两蒜头、一根葱等方法打包销售。6内盗:注意打称员工的管理,防止a商品贴b

在超市中摆放有各种生鲜和蔬菜,在进货的时候就要保持新鲜,避免在运输途中变得不新鲜了,在上架时,需要摆放整齐,这样顾客容易挑选,不会将货架上的生鲜和蔬菜反复挑选,而不新鲜了。 工作人员需要服装整洁,戴上薄膜手套,轻拿轻放生鲜和蔬菜。

1、卫生管理是生鲜食品鲜度的关键,因此仓库管理必须定人、定时进行专项卫生及仓库、质量管理。门店主管要定时检查仓库情况; 2、蔬菜冷藏库的最佳保鲜状态温度是0-4°之间,湿度在85%-95%左右,并安排专人对冷库温度进行记录,如发现异常及

超市生鲜蔬菜的管理:验收商品是否是刚采收和太熟。杂质、水分是否过大需要扣除。尽量一次购进在鲜度期内能销完的量。降温喷水保持鲜度,灯光给顾客视觉上的鲜度。把新鲜度不好的蔬菜做粗加工后打包,适当搭配销售。蔬菜

生鲜店蔬菜管理方法

超市生鲜管理 一、经营新鲜放心的商品 我们要提供给顾客安全、新鲜、卫生的好商品,就必须要控制质量。“质量就是生鲜商品的生命”,因此我们对于质量要严格把关,建立严格的商品验收制度。除此之外,生鲜操作间(如肉类专柜)

超市生鲜蔬菜的管理,我们几乎每天都需要蔬菜,因为身体所需的很多营养元素都需要每日从蔬菜中摄入所获得,因此我们的一日三餐可以说都离不开蔬菜,以下分享超市生鲜蔬菜的管理。 超市生鲜蔬菜的管理1 确保门店的合理性排班 任何一家超市都存

因部门不一样,实际操作也不一样,所以这外商超市并不是专门设立一个培训人员负责所有的培训,而是根据部门的情况都设立不同的培训人员,如在生鲜部门就有蔬果科培训主管,鱼科培训主管,熟食培训主管和面包科培训主管,懂得水

一、超市生鲜管理首先要做好采购工作 生鲜超市的采购是超市经营管理的关键,采购质量的好坏,购买成本直接关系到超市的生鲜利润,超市管理者必须加强生鲜的购买。普通超市考虑到新鲜保鲜,选择在当地购买。本地购买有两种方式。一个在农产品批

第一条 为维护商厦(场)、超市的整体形象,保持良好的购物环境,保证员工与顾客的身体健康,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质量,使卫生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标准化,特制定卫生管理制度。第二条 管理方式 一、商厦(场)、超市内

超市仓库管理制度1.库存商品要进行定位管理,其含义与商品配置图表的设计相似,即将不同的商品分类、分区管理的原则来存放,并用货架放置。仓库内至少要分为三个区域:第一,大量存储区,即以整箱或栈板方式储存;第二,小量

求生鲜超市管理制度

五、健康检查制度:1、食品经营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3、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

同时,搞好源头治理,必须结合实行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推进监管关口前移。利用计算机等现代技术手段进行食品进货索证索票、商品台帐登记和食品卫生质量购销档案管理,建立商品标签标识、质量追溯、封存报告、依法销毁等一系列制度,

第二章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义务第九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销售者履行义务,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市场的食用农产品质量

法律分析: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1.市场开办者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菜市场管理制度,负责本菜市场的食品安全监管,加强对经营者的教育、培训和管理。2.市场开办者应当与经营者签订食品质量

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超市经营管理的基础之一是标准化管理,而超市生鲜管理中,非标准生鲜品及其加工过程与高度标准化的超市管理要求之间形成了很大反差,使得生鲜区管理面临一系列的难题。损耗控制就是生鲜经营的难题之一,从表面来看,它是生鲜卖场管理问题;再进一步说它与生鲜经营成本核算方法相关;如果上升到生鲜供应链管理的高度,大处着眼则是怎样整合规模经营的连锁企业各方面资源,从生鲜供应链管理战略上寻求整体生鲜经营运作成本最优的控制和把握。   生鲜商品成本如何核算?影响商品定价的因素多种多样,如进价成本、毛利加成、供应商和采购环境变化等。   按照超市生鲜经营商品分类状况,生鲜商品成本核算面临的问题各不相同,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1、自制生产加工产品   超市生鲜区自制生产加工的产品包括熟食制品、半成品配菜、面点和大众主食厨房类产品,还有肉禽类产品和少量水产品,按照加工方式不同主要包括两大类:   组合加工类生鲜商品:主要指熟食制品、半成品配菜、面点和大众主食厨房类产品等,由于需要使用各种相关原料经过加工生产流程转化为某一固定产品,成本也随产品经过“由多到一”的组合过程,所以称为组合加工类生鲜商品。因每个单品的原材料配方、加工方法和产品生命周期不同,与同类竞争产品的价格可比性不大,很容易形成差异化经营优势并取得较高的销售毛利,因此它是生鲜经营重点发展的经营项目之一。   分拆加工类生鲜商品:主要指肉禽类和水产品等,相对完整的屠体进场后要经过分割成为特定的销售单品定价销售,成本随产品经过“由一到多”的分解过程,因此称为分拆加工类生鲜商品。由于是顾客购买频率最高的基本生鲜品类,价格敏感度比较高,在生鲜商品结构上也比较容易出现同构化倾向,但它却是超市生鲜区必须经营而且必须经营好的重要项目。   2、蔬果类农产品   由于生鲜区中部分水果蔬菜品种随行就市,价格波动和变化较大,顾客对价格的敏感程度较高,需要经常做出价格反应,反应越及时迅速,因调价速度而产生的核算难度和工作量就越大;另外因保质期短,损耗极易发生且频繁出现,损耗随时记录有难度,所以果蔬商品管理水平对成本核算也有一定影响。   3、供应商商品   供应商商品主要包括供应商制作的面包、点心和日配商品,由于可以作为标准化产品进行正常的采购谈判,其成本核算与控制相对容易把握。   目前生鲜经营的平均毛利相对较高,其中又以自制生产加工产品的毛利最高,而成本核算的难点也恰恰在这些品类上,现就组合加工类和分拆加工类生鲜商品成本核算的主要问题介绍如下:   组合加工类生鲜商品是以自制面包和主食厨房产品;熟食和半成品配菜等加工部门为主,在成本“由多到一”的转化组合过程中,加工生产过程的标准化程度对成本核算的准确性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自制面包、主食厨房产品和半成品配菜由于配方和加工生产的标准化程度较高,只要标准配方制定出来,制作过程管理到位,其成本核算可以相对稳定,并能够将损耗和误差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之内。而熟食中的中式熟食和快餐等品种,由于从配方到生产制作过程的标准化程度不高,受制作人员操作的影响比较大,下料和配方误差导致成本核算的浮动性较大,因此始终是个管理难题。   加工制作标准化问题并不是超市生鲜区所独有,实际上在国内快餐和餐饮行业中已经为此争论了多年,西式麦当劳连锁快餐店标准化运作和中式餐饮非标准的个性化风格体现之间的争论,实际上反映了各自饮食文化上的差异。但对于强调管理规范和标准化的连锁超市经营来讲,生鲜加工的标准化是规模化连锁经营和提高管理水平的基本前提。   分拆加工类生鲜商品多集中于肉类部和水产部,在成本核算上主要问题一方面受到来自生鲜供应链上游非标准化商品原料的影响比较大,例如猪源在品种和等级上能否保持稳定性;另一方面是操作人员在分拆加工时作业标准化程度;最后是准确的、与市场价格相适应的“由一到多”的成本分配模型,只有这三个方面都能得到有效控制,分拆加工类生鲜商品成本核算的误差才能变得可以把握。   由于现行生鲜品成本分类核算在不同管理水准下的准确性差异很大,为改进管理所提供的深度分析依据不足,使得企业管理人员衍生出生鲜单品核算的需求,并不断探讨其可能性和现实性。实际上,无论分类核算还是单品核算,准确性的提高都存在着管理前提(如同电脑管理系统和管理保障的关系一样),如果没有高水准生鲜管理体系的配合,任何成本核算方式的准确性都不会太高,核算方式方法的讨论也就失去了意义。   从日本等生鲜经营精细化程度较高的国家地区来看,其发展历程中都经过了管理标准化和规范化的过程,作为管理前提的高水准生鲜管理体系必须有效地解决三个关键问题:   1、建立加工原料和自制产品的标准体系   由于来自生鲜供应链上游原料非标准化的影响,这种影响会在未来一段时间给标准体系建立带来不小的困难,但作为生鲜采购人员要了解各种商品及原料的品质属性、用途和市场行情,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逐步制定相关专业标准,降低非标准化给生鲜加工带来的直接影响。   生鲜采购人员针对自制和分拆加工产品要制定产品配方,无论是自己做还是与委托开发者共同制定,要在试制的基础上观察掌握成品率和损耗情况,测算产品加工成本,最终确定产品配方标准和成本标准。在实际工作中,相关管理人员可以依此检查核对部门毛利状况。   2、标准化的加工流程和操作手册   生鲜经营者要十分熟悉自制和分拆加工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按照不同商品分类制定出标准化的加工操作手册,对本部门每一个单品的配方和加工制作过程做详细说明,并进行必要的现场加工培训,定期跟踪检查,以确保现场操作人员执行手册标准的工作质量。   3、成本核算方法   准确的成本核算依靠稳定的数据来源,需要适用的数学模型和算法,需要一定的数据分析和处理能力,因此电脑管理系统的配合就显得十分重要,它有助于改善生鲜经营管理,而现在电脑管理系统在生鲜经营中的应用水平确实显得微不足道。   只有在生鲜管理体系中采用标准化的算法、操作手册和加工作业才能产生标准化的产品,有标准化的产品才能够完善生鲜商品的质量管理,才能够做出准确的成本核算进行成本分析,并发现问题。将问题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并在稳定的基础上逐步探讨进一步的解决方法。通过前期周密的准备工作、准确的计算和后期细致的管理、严格的操作共同达到生鲜区的成本管理目标。   就目前生鲜经营的内外部环境和实际运作状况来看,100%的实行单品核算是否具备条件,或者在现有条件下推行生鲜单品核算的投入产出比是否理想,这些尚值得深入探讨。   比较现实的策略是根据连锁企业实际情况,在生鲜分类核算和单品核算之间寻求过渡模式,即首先做到单品进货收货和单品销售,按小分类做成本核算;其次在能够做到单品核算的商品分类推行单品核算管理,难度较大分类维持小分类核算方式,逐步缩小问题范围,加大核算透明度;最终在条件完全具备的情况下全面推行单品核算。   hhba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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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生鲜蔬菜的管理:验收商品是否是刚采收和太熟。杂质、水分是否过大需要扣除。尽量一次购进在鲜度期内能销完的量。降温喷水保持鲜度,灯光给顾客视觉上的鲜度。把新鲜度不好的蔬菜做粗加工后打包,适当搭配销售。 蔬菜 蔬菜是指可以做菜、烹饪成为食品的一类植物或菌类,是人们日常饮食中必不可少的食物之一。 蔬菜可提供人体所必需的多种维生素和矿物质等营养物质,其营养物质主要包含矿物质、维生素、纤维等。 蔬菜中的水分和膳食纤维的含量也是重要的营养品质指标,通常水分含量高、膳食纤维少的蔬菜鲜嫩度较好,其食用价值也较高。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农贸市场开办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促进农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市场开办者提供固定的场地、设施,进行经营管理,若干经营者集中在场内独立从事农副产品交易活动的场所。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以下简称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设立,从事市场管理,通过提供场地、设施以及服务,吸纳农副产品经营者入场经营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场内经营者(以下简称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独立从事农副产品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农贸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市场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城区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管理以及相关的行政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区人民政府、长沙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切实加强对农贸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本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切实履行工作职责,督促市场开办者落实管理责任,负责市场日常监管,协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依法确认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对经营主体、商品质量、交易行为等进行监督管理,受理和处理投诉、申诉,维护市场秩序,依法查处违法行为,适时组织农贸市场管理人员参加培训,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商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农贸市场建设、提质改造工程,拟定城乡农贸市场建设、提质工程标准,牵头制定验收办法和组织验收。   第八条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周边和场内环境卫生监督管理,查处市场违法建设和场外违法占道摆摊设点经营行为。   第九条 物价部门负责规范对农贸市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监督市场开办者的收费行为,督促经营者进行价格公示,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打击。   第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内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计量行为等进行监督管理,加强对市场经营户用于贸易结算计量器具的定期强制检定;负责农贸市场定量包装商品、零售商品等商品量的计量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农业部门负责市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包括进行监督抽查,对蔬菜、水果等食品进行农药残留检测,督促批发市场开办者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等。   第十二条 畜牧水产部门负责市场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包括进行监督抽查,对畜禽水产品进行检疫检验等。   第十三条 建设、公安消防、安监等部门依法对农贸市场建筑物安全、消防安全等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环保、卫生、房产、食药监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农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 市场开办者   第十五条 开办农贸市场应当依法进行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农贸市场未经名称核准登记不得招商、招租。   第十六条 市场开办者依法自主经营,收取场地、设施租金和其他相关服务费用,有权拒绝违法收费和摊派,享有法律、法规赋予的合法权利。   第十七条 市场开办者是农贸市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农贸市场硬件设施建设、维护和市场经营秩序、市场卫生、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建筑物安全的管理责任。   第十八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市场内设立市场服务管理机构,配备服务管理人员,佩戴标志上岗。在市场办公场所悬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其他经营许可证,并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公布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名称、管理人员分工、市场管理制度。市场管理制度由市农贸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   市场开办者应在市场内设立投诉受理点,接受消费者投诉并进行调解,协助有关部门处理交易纠纷。   第十九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市场开办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场内经营者分别签订食品质量安全责任书,明确市场开办者、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场内经营者签订书面入场经营合同。合同应当明确产品安全责任、消费纠纷解决途径、违法经营责任、治安消防安全、计划生育、市场环境卫生、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和解除合同条件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 农贸市场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查验检测凭证、记录和保存购销台账等制度,对从本市场售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农产品经营市场应当要求入场农产品销售者交验有效的产地检测合格凭证或者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标志(以下统称有效合格凭证),认真查验并予以记录。   农产品经营市场应当配备检测设备和检测技术人员或者委托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销售者不能交验有效合格凭证的农产品,应经检测合格后方可销售;检测不合格的,及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或者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维护市场环境卫生,加强环境卫生宣传,建立健全市场清扫制度,及时清除场内污水、垃圾和废弃物,保持场内整洁卫生、环境优良。   第二十四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确保市场消防安全,与经营户签订治安、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治安、消防安全责任。明确治安纠纷调解员,及时制止扰乱市场和危害市场的突发事件,维护治安秩序。明确消防责任人,配备专、兼职消防人员,定时定点对安全消防设施进行检查。配备符合消防标准的消防器材和设备。不准乱拉、乱搭、乱接电线和改动供电装置,确保安全用电。   市场开办者应当经常检查市场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使用状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委托有法定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市场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安全鉴定,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建筑物(构筑物)安全隐患。   第二十五条 市场开办者要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构,制定应急预案,明确人员职责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并细化分工、落实责任,确保应急预案的顺利实施。   第二十六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对场内使用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并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要求场内经营者向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督促经营者依法正确使用、维护计量器具,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禁止使用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市场开办者不得为场内经营者的无照经营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提供经营场地、保管、仓储、运输等条件。市场开办者发现市场经营户有违法经营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和督促改正;对督促不改的应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请求依法查处。   市场开办者直接参与场内经营的,市场登记注册时,还应核准相关经营项目,且不得利用其管理服务职权与其他经营者进行不正当竞争。   市场开办者可在市场内设立农民销售自产农副产品专区,供消费者自主选择。农民在市场出售自产自销的农产品,应当在市场开办者划定的专用区域内经营。   第二十八条 有财政资金投入进行建设或提质改造的农贸市场,非因规划调整原因,不得变更经营范围或关闭,不得改变农贸市场建设或提质改造时所确定的市场功能布局。农贸市场因规划调整原因确需迁移、合并、转向或关闭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场开办者提出书面申请;   (二)经所在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区农贸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复审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获得批准后,市场开办者应在转向或关闭前1个月内通知场内经营者。以零售为主的农贸市场,还应提前1个月在市场入口张贴公示;   (四)市场开办者应全额退还各级财政投入的建设或提质改造资金。   非财政资金投入建设的农贸市场需变更或撤销的,应当在作出变动决定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 转让有财政资金投入进行建设或提质改造的农贸市场,须经所在区商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受让方须从批准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转让行为发生后,受让方应当遵循本办法的规定,依法享有市场开办者的权利,履行市场开办者的义务。 第四章 场内经营者和经营活动   第三十条 场内经营者应当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公平竞争,遵守市场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场内经营者不得在市场内经营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经营的商品,不得在市场内从事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场内经营者依法自主决定农副产品价格,有权拒绝违法收费和摊派,享有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场内经营者应当持证照经营,并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其他许可证件。农民在集贸市场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不办理前款规定的证照。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场内经营者用于商品交易的计量器具必须强制定期检定,不得使用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建立定量包装商品进货验收制度,确保商品净含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正确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第三十四条 场内经营者要保持商品堆放整齐,通道畅通,不准占道经营,乱摆乱放。   第三十五条 场内经营者采购商品,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应当查验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如实记录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飞鲸体育的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信息。   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食品进货记录、票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其他商品应当在该商品售完后半年内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票据、单证等。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农贸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七条 各级应当建立和完善农贸市场目标管理考核制度,定期组织对农贸市场和市场监管单位进行目标管理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各级农贸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可以向考核成绩优异的农贸市场、管理单位给予奖励,经费来源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   考核办法和评分标准由市农贸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报领导小组批准实施。   第三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在市场内设立管理站(点)或派驻人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置符合要求的复检计量器具。   第三十九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有关执法证件。对未出示执法证件的,相对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进入农贸市场依法监督检查,发现应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告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十条 行政管理部门在对涉及农贸市场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后,应将处罚文书报送同级农贸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无营业执照或虽有营业执照但超出核准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场内经营者有违法交易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消防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湖南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场内经营者违反商品质量管理规定,制售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合格商品,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工商、质监、卫生、农业、畜牧水产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予以查处。   市场开办者未履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市场场内环境卫生不合格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据《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予以查处。   市场开办者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安监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合并、转向或关闭农贸市场,或改变农贸市场功能布局的,由商务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依法予以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市所辖县(市)的农贸市场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法律分析: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由市工商部门会同区政府、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在新城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时,应当将农贸市场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规划,保障农贸市场用地需求。市场开办者不得擅自改变农贸市场用途。通过产权转让合同取得农贸市场产权的,应当遵守合同约定,不得改变农贸市场原有用途。擅自改变农贸市场用途的,应当限期恢复;拒不恢复的,依照本办法查处。 法律依据:《珠海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由市工商部门会同区政府、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在新城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时,应当将农贸市场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规划,保障农贸市场用地需求。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未经专项规划明确但实际具有农贸市场用途的市场,经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明确为农贸市场的,纳入农贸市场管理。 第十四条 市场开办者不得擅自改变农贸市场用途。通过产权转让合同取得农贸市场产权的,应当遵守合同约定,不得改变农贸市场原有用途。擅自改变农贸市场用途的,应当限期恢复;拒不恢复的,依照本办法查处。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农贸市场,应当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农贸市场建设规范和升级改造基本标准。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立的农贸市场应当在市政府确定的期限内按照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基本标准进行改造和完善。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农贸市场,应当配套建设停车场、公共卫生设施等项目,并与主体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农贸市场禁止分割转让。擅自将农贸市场分割转让的,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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