箱式货车拉生鲜免高速费有关规定 , 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具备哪些条件? -飞鲸体育

则梵网络 07-05 73阅读 0评论

商务内环路—众意路—农业东路—农业南路—金水东路合围区域。8、 **高速—陇海东路—经开第三大街—南三环合围区域。(以上道路均不含本路)限行时间:全天。限行车辆范围:各类重型普通、厢式、封闭、罐式、平板、集装厢、自卸、特殊结构、仓栅式货车、重型半挂、全挂牵引车和重型、大型专项作业车。

年会上,记者在第一时间拍到了首次亮相的一汽解放j7 8x4 国六厢式载货车,这款国六厢式载货车以运输生鲜果蔬、冷冻食品、生物药品、电子元器件为主,搭载了代号为锡柴ca6dm2-46e6的11升460马力发动机,排放满足国六标准需求。这款一汽解放j7 8x4 国六厢式载货车还有哪些新亮点?请跟随《卡车之友网》

4米2蓝牌拉8吨货可以上高速公路吗 不是,一个4.2米的蓝卡,8吨,到处超载。如果真的要拉8吨,不考虑蓝卡,可以选择大黄牌。当然,这取决于你的驾照。一般配送货车尺寸:货车3.8米,宽2.1米,高2米,载重5吨;6.2米,宽2.2米,高2.6-2.7米,载重8吨;6.8米,宽2.3米,高2.6-2.

可以免费。五菱小货车绿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达到你的载重量的70%以上是免费的,低于这个数量,是要按照正常通行费收费的,只要车辆上装载的货物符合绿色通道的标准,并且车辆没有出现超载的情况,就可以享受绿色通道的优惠政策,常见的生鲜,蔬菜这些都可以享受绿色通道,走高速是免费的,车辆千万不能超过行

7.8米的货车,一般载重应该是17吨左右。拉3吨青椒上高速,单纯看装载量这个是不能免费的,有规定,生鲜农产品装载量不能低于额定载重量的80%。不过如果是封闭式厢式货车,另当别论,青椒比较占地方,如果占到货厢有效容积的80%,也可以免费。

走高速不收费,要满足以下条件。第一,运输生鲜农产品。第二,营运手续齐全。第三,生鲜农产品装载量不低于额定载重量的80%且不能超载。第四,必须走绿色通道专用出口。

第三条 落实配套措施,强化监管手段 整车装载的含义。整车装载,是指享受“绿色通道”政策的车辆,装载鲜活农产品应占车辆核定载质量或车厢容积的80%以上,且没有与非鲜活农产品混装等行为。未达到上述装载标准,或与其他货物混装的运输车辆,不享受“绿色通道”政策。

箱式货车拉生鲜免高速费有关规定

检查冷机部件(在车厢预冷时观察,装上货以后冷机的故障不好检查和排除):检查皮带或者支架螺丝是否松动。观察压缩机出来的低压管的表面是否冰凉,如果是热的,请及时故障报修。在我们正常的使用过程中,按时对设备进行正确的维护和保养,才能保证设备的正常使用和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一般的冷藏车地板都是

因此必须保证这类货物有很好的通风和换气(在车厢内加装通风槽)。2、设定温度 将温控器设定在所需温度上,预冷车箱1.5小时以排走滞留在车箱内的热量;装货时将冷冻机组关闭,迅速装货。在装货时,必须先要对车厢进行预冷或预热。因为车辆停放在露天,通常车厢温度就是外界环境温度。若所运送的货物

做生鲜的,看想买什么样的车型,如果有钱,庆铃底盘当然最好了,其次,江铃凯锐,福田捷运,欧马可都可以用来做冷藏车。如果不是跑长途的话,一般,做车厢做个4.2米的保温厢就足够了。冷藏车制冷机组,如果你需要,可以和我联系。我是生产冷藏车制冷机组的专业厂家。目前在国内和多家冷藏物流公司及车厢

(2)根据冷藏车所运货品温度要求:可选用深冷机组或保鲜机组。从价格上来说深冷要贵,保鲜机组相对便宜。对于便宜的保鲜机组来说,机组本身不具备除霜功能,即使有些保鲜机组声称能达到零下十几度,也是一种夸张的说法。(3)根据制冷机的产地和品牌:可以选用进口或国产品牌。还有要告诉大家的是,无论国产

做生鲜的,买冷藏车需要注意什么?

在哈尔滨市,申请生鲜乳准运证需要满足一系列严格条件。首先,申请者需确保其生鲜乳收购站的建设符合城市规划的布局要求。其次,固定的、符合环保标准和卫生规范的收购场所是必不可少的,这关乎到乳品的源头质量。对于设施,必须配备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和保鲜设备,以及低温运输工具,以确保乳制品在

运输方面,第二十三条规定了生鲜乳运输车辆的设备要求,如奶罐的材料和设计,以确保生鲜乳的质量安全。运输过程需携带交接单,并在符合条件的地点进行销售,销售者需提供相关检验和健康证明。最后,挤取、收购、销售和运输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持有相关健康证明才能从事相关活动。政府通过第二十五和二十

3.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和销售符合《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奶牛场卫生规范》(gb16568-2006)。4.设有生鲜乳收购站的,有《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生鲜乳运输车有《生鲜乳准运证明》。5.应用tmr饲喂技术及dhi测定技术。6.饲养规模及生产水平

一、在长春市办理“生鲜乳准运证明审批”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1.一般情况需提供:车辆所有者是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车辆所有者是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1 份;与原件核对无误。)2.一般情况需提供:车辆所有者是单位的,提

运输生鲜乳的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而且,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奶罐隔热、保温,内壁由防腐蚀材料制造,对生鲜乳质量安全没有影响;②奶罐外壁用坚硬光滑、防腐、可冲洗的防水材料制造;③奶罐设有奶样存放舱和装备隔离箱,保持清洁卫生,避免尘土污染;④

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具备哪些条件?

肉车是指用来运输生鲜肉类的车辆。这种车辆通常会装备冰箱或制冷设备,以确保肉类在运输过程中保持新鲜和卫生。肉车在肉类加工业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因为它们能够将肉类从加工厂运往超市、餐厅或其他销售点。通过肉车的运输,消费者可以得到新鲜而安全的肉类。除了在肉类加工业中的应用外,肉车在其他

肉车就是起步慢、**慢、或者驾驶员技术不行,车反应太慢等。起步肉主要是看车主的起步方式是否正确,还有对车的保养。正确的起步方法:可试试起步的时候加点油,这样松点离合车子马上就走了。如果保持1挡继续加油的话会非常顿挫。松离合的同时一脚油门起步后,松油门的空当马上换2档,2档离合要慢慢

【太平洋汽车网】肉车就是起步慢、**慢、或者驾驶员技术不行,车反应太慢等。起步肉主要是看车主的起步方式是否正确,还有对车的保养。觉得车肉不肉的因素。一、发动机的重要参数:这方面的话主要有功率和扭矩这两个因素,其侧重点不一样,介绍功率,很多朋友会说:排量越高,动力性就越好,其实不严

肉车的意思是起步慢、**慢、或驾驶人员技术不好,车反应过慢的意思。1、造成肉车的因素通常是车排量较小,起步乏力或是汽车较长时间未保养;2、造成汽车发动机积碳太多,进而发生肉车的情形。假如开车起步的时候肉主要看车主的起步方法是不是正确,也看车的保养。车的重量可以直接影响车肉不肉。实际

肉车是什么意思?

运输生鲜乳的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而且,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奶罐隔热、保温,内壁由防腐蚀材料制造,对生鲜乳质量安全没有影响;②奶罐外壁用坚硬光滑、防腐、可冲洗的防水材料制造;③奶罐设有奶样存放舱和装备隔离箱,保持清洁卫生,避免尘土污染;④奶罐密封材料耐脂肪、无毒,在温度正常的情况下具有耐清洗剂的能力;⑤奶车顶盖装置、通气和防尘罩设计合理,防止奶罐和生鲜乳受到污染。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从事生鲜乳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应当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并具有保持生鲜乳质量安全的基本知识。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乳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奶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乳品,是指生鲜乳和乳制品。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对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对其生产、收购、运输、销售的乳品质量安全负责,是乳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者。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报告、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 生鲜乳和乳制品应当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根据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结果及时组织修订。 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包括乳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乳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通用的乳品检验方法与规程,与乳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以及其他需要制定为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内容。 制定婴幼儿奶粉的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婴幼儿身体特点和生长发育需要,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疾病信息和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信息等,对发现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乳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立即组织进行风险评估,采取相应的监测、检测和监督措施。 第七条 禁止在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添加任何物质。 禁止在乳制品生产过程中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第八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商务部门,制定全国奶业发展规划,加强奶源基地建设,完善服务体系,促进奶业健康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奶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奶畜养殖规模,科学安排生鲜乳的生产、收购布局。 第九条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引导、规范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依法生产经营。 第二章 奶畜养殖 第十条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引导、扶持奶畜养殖者提高生鲜乳质量安全水平。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支持奶业发展资金,并鼓励对奶畜养殖者、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等给予信贷支持。 国家建立奶畜政策性保险制度,对参保奶畜养殖者给予保费补助。 第十一条 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向奶畜养殖者提供养殖技术培训、良种推广、疫病防治等服务。 国家鼓励乳制品生产企业和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者为奶畜养殖者提供所需的服务。 第十二条 设立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奶畜养殖规模; (二)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和配套设施; (三)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五)有对奶畜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六)有生鲜乳生产、销售、运输管理制度;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开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奶畜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奶畜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奶畜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四)奶畜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生鲜乳生产、检测、销售情况; (六)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奶畜养殖小区开办者应当逐步建立养殖档案。 第十四条 从事奶畜养殖,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以及其他对动物和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 禁止销售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奶畜产的生鲜乳。 第十五条 奶畜养殖者应当确保奶畜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并确保奶畜接受强制免疫。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奶畜的健康情况进行定期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健康标准的,应当立即隔离、治疗或者做无害化处理。 第十六条 奶畜养殖者应当做好奶畜和养殖场所的动物防疫工作,发现奶畜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报告,停止生鲜乳生产,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疫病扩散。 奶畜养殖者对奶畜养殖过程中的排泄物、废弃物应当及时清运、处理。 第十七条 奶畜养殖者应当遵守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的生鲜乳生产技术规程。直接从事挤奶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奶畜养殖者对挤奶设施、生鲜乳贮存设施等应当及时清洗、消毒,避免对生鲜乳造成污染。 第十八条 生鲜乳应当冷藏。超过2小时未冷藏的生鲜乳,不得销售。 第三章 生鲜乳收购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奶源分布情况,按照方便奶畜养殖者、促进规模化养殖的原则,对生鲜乳收购站的建设进行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必要时,可以实行生鲜乳集中定点收购。 国家鼓励乳制品生产企业按照规划布局,自行建设生鲜乳收购站或者收购原有生鲜乳收购站。 第二十条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一)符合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布局; (二)有符合环保和卫生要求的收购场所; (三)有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 (四)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 (五)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 (六)有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有效期2年;生鲜乳收购站不再办理工商登记。 禁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开办生鲜乳收购站。禁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收购生鲜乳。 国家对生鲜乳收购站给予扶持和补贴,提高其机械化挤奶和生鲜乳冷藏运输能力。 第二十一条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及时对挤奶设施、生鲜乳贮存运输设施等进行清洗、消毒,避免对生鲜乳造成污染。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按照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对收购的生鲜乳进行常规检测。检测费用不得向奶畜养殖者收取。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保持生鲜乳的质量。 第二十二条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建立生鲜乳收购、销售和检测记录。生鲜乳收购、销售和检测记录应当包括畜主姓名、单次收购量、生鲜乳检测结果、销售去向等内容,并保存2年。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鲜乳价格的监控和通报,及时发布市场供求信息和价格信息。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由价格、畜牧兽医等部门以及行业协会、乳制品生产企业、生鲜乳收购者、奶畜养殖者代表组成的生鲜乳价格协调委员会,确定生鲜乳交易参考价格,供购销双方签订合同时参考。 生鲜乳购销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生鲜乳购销合同示范文本由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四条 禁止收购下列生鲜乳: (一)经检测不符合健康标准或者未经检疫合格的奶畜产的; (二)奶畜产犊7日内的初乳,但以初乳为原料从事乳制品生产的除外; (三)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奶畜产的; (四)其他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 对前款规定的生鲜乳,经检测无误后,应当予以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无害化处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 贮存生鲜乳的容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在挤奶后2小时内应当降温至0-4℃。 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并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交接单应当载明生鲜乳收购站的名称、生鲜乳数量、交接时间,并由生鲜乳收购站经手人、押运员、司机、收奶员签字。 生鲜乳交接单一式两份,分别由生鲜乳收购站和乳品生产者保存,保存时间2年。准运证明和交接单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建设,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确保监测能力与监测任务相适应。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鲜乳进行监督抽查,并按照法定权限及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 监测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四章 乳制品生产 第二十八条 从事乳制品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一)符合国家奶业产业政策; (二)厂房的选址和设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与所生产的乳制品品种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包装和检测设备; (四)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 (五)有符合环保要求的废水、废气、垃圾等污染物的处理设施; (六)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质量监督部门对乳制品生产企业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征求所在地工业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乳制品生产。 第二十九条 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制度,采取质量安全管理措施,对乳制品生产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第三十条 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国家鼓励乳制品生产企业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乳制品安全管理水平。生产婴幼儿奶粉的企业应当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 对通过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乳制品生产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对不再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应当依法撤销认证,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鲜乳进货查验制度,逐批检测收购的生鲜乳,如实记录质量检测情况、供货者的名称以及飞鲸体育的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并查验运输车辆生鲜乳交接单。查验记录和生鲜乳交接单应当保存2年。乳制品生产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购进生鲜乳。 乳制品生产企业不得购进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超标,或者含有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致病性的寄生虫和微生物、生物毒素以及其他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生鲜乳。 第三十二条 生产乳制品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 生产的乳制品应当经过巴氏杀菌、高温杀菌、超高温杀菌或者其他有效方式杀菌。 生产发酵乳制品的菌种应当纯良、无害,定期鉴定,防止杂菌污染。 生产婴幼儿奶粉应当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不得添加任何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物质。 第三十三条 乳制品的包装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如实标明产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飞鲸体育的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化学通用名称,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使用奶粉、黄油、乳清粉等原料加工的液态奶,应当在包装上注明;使用复原乳作为原料生产液态奶的,应当标明“复原乳”字样,并在产品配料中如实标明复原乳所含原料及比例。 婴幼儿奶粉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详细说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三十四条 出厂的乳制品应当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 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出厂的乳制品逐批检验,并保存检验报告,留取样品。检验内容应当包括乳制品的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卫生指标和乳制品中使用的添加剂、稳定剂以及酸奶中使用的菌种等;婴幼儿奶粉在出厂前还应当检测营养成分。对检验合格的乳制品应当标识检验合格证号;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检验报告应当保存2年。 第三十五条 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如实记录销售的乳制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其飞鲸体育的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 第三十六条 乳制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乳制品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险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或者生长发育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告知销售者、消费者,召回已经出厂、上市销售的乳制品,并记录召回情况。 乳制品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乳制品应当采取销毁、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第五章 乳制品销售 第三十七条 从事乳制品销售应当按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有关证照。 第三十八条 乳制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乳制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乳制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乳制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飞鲸体育的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乳制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乳制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乳制品的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十九条 乳制品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所销售乳制品的质量。 销售需要低温保存的乳制品的,应当配备冷藏设备或者采取冷藏措施。 第四十条 禁止购进、销售无质量合格证明、无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的乳制品。 禁止购进、销售过期、变质或者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制品。 第四十一条 乳制品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四十二条 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追回已经售出的乳制品,并记录追回情况。 乳制品销售者自行发现其销售的乳制品有前款规定情况的,还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通知乳制品生产企业。 第四十三条 乳制品销售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履行不合格乳制品的更换、退货等义务。 乳制品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履行更换、退货等义务后,属于乳制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的责任的,销售者可以向乳制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追偿。 第四十四条 进口的乳品应当按照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进行检验;尚未制定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参照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第四十五条 出口乳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保证其出口乳品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同时还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部门之间,监督检查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 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监督抽查,并记录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需要对乳品进行抽样检查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四十七条 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检验报告等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 (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险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责令并监督生产企业召回、销售者停止销售。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鲜乳购销过程中压级压价、价格欺诈、价格串通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乳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及时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五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卫生主管部门通报乳品质量安全事故信息;乳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信息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公布。 第五十二条 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畜牧兽医、卫生、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举报乳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畜牧兽医、卫生、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和举报电话;对接到的举报,应当完整地记录、保存。 接到举报的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于实名举报,应当及时答复;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乳品,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第五十五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乳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第五十六条 乳制品生产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生产、不召回的,由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召回;拒不停止生产、拒不召回的,没收其违法所得、违法乳制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制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第五十七条 乳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销售、不追回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追回;拒不停止销售、拒不追回的,没收其违法所得、违法乳制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制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婴幼儿奶粉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或者生产、销售的婴幼儿奶粉营养成分不足、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依照本条例规定,从重处罚。 第五十九条 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由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有许可证照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一)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 (二)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 (三)生鲜乳收购站收购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 第六十一条 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未取得许可证,或者取得许可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法定要求从事生产销售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二条 畜牧兽医、卫生、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造成后果的,或者滥用职权、有其他渎职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驾驶风险;冷藏车有一定的时效性,但严禁疲劳驾驶,安全出行最重要建议冷藏车底盘选择常用车型,性价比高,故障率低,售后零部件齐全的。投资风险;冷藏车是属于特种车辆,由冷藏车底盘 冷藏车保温箱 制冷机组三部分组成,不同的配置价格都不同,整车出车价格是普通货车的1.5-2倍左右,若不勤快,也无货源及收入,很容易出现入不敷出的窘境。建议在手机app找货源,货源很多,另外在购车时候一定要根据运输的情况选择常配货的车型配置,利于好找货,好挣钱 来自卡车之家用户的回答
新买的冷藏车该如何挣钱:多找活干,特别是稳定运输任务,现在货车市场饱和度非常高,所以没有高利的活,主要是稳定,可以挂靠靠谱物流公司,同时接活。 冷藏车打冷打常温通常是0℃~-5℃。 看是储运什么物品,如:一般海鲜类的要求在速冻后-18度以下储运为合格,如果是新鲜蔬菜水果等就要在小于4度大于0度的范围,要求是不一样。 但是作为一辆冷藏车来说就要有很宽的调节范围以便用来储运不同的物品。 能够在-30到10度之间可调就可以适应不同的食品储运要求。 只有正确的使用和操作好冷藏车,才能够保证货物的完好运送和保存; 因为冷藏车是专门用于对温度敏感的产品所使用的,因而温度的保证是冷藏车的关键。如果使用或操作不当,都会导致货物不能在完好的状态下保存或运送。 扩展资料: 冷藏车是指用来维持冷冻或保鲜的货物温度的封闭式厢式运输车,冷藏车是装有制冷机组的制冷装置和聚氨酯隔热厢的冷藏专用运输汽车,冷藏车可以按生产厂家、底盘承载能力、车厢型式来分类。
《交通法规》在高速公路上拉水果以重量为标准免过路费走绿色通道:高速公路绿色通道意思的详解 二轴车车货总重不得超过20吨,三轴车车货总重不得超过30吨,四轴车车货总重不得超过40吨,五轴车车货总重不得超过50吨,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货总重不得超过55吨;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不超过4米(集装箱为不超过4.2米);车货总长度不超过18米;车货总宽度不超过2.5米。高速公路超限超载标准以该车挂车营运证为准。 绿色通道发放对象和使用范围:凡从事鲜活农产品运输的我省牌照车辆的车主均可申领“绿色通道通行证”。“绿色通道通行证”对在省内交通线上运行并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车辆有效,装载其他货物不得使用,否则有关部门(收费站、检查站点)可予以没收。 路桥通行费的减免优惠政策仅适用于《通告》中规定的车辆。 2005年起,陕西实施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方案,省内设立的国家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对整车并合法载运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及省内果品运输网络上的公路收费站,对持有省农业厅颁发的有效期植物检疫证,整车并合法载运省内苹果、梨、枣、猕猴桃和柑桔五类水果的车辆,一律免收通行费。 交通部门表示,按原来规定,“整车并合法载运”指运载的鲜活农产品或果品,须占车辆核载重量70%以上。核载25吨的车,70%载重量应为17.5吨,收费站没有违反规定。10月26日,省交通运输厅出台新规,对享受“绿色通道”政策的车辆须符合的条件进行调整。 据悉,享受“绿色通道”优惠政策的车辆,必须在规定的绿色通道网络路线上行驶;装载货物属于相应绿色通道鲜活农产品范围;鲜活农产品装载占车厢容积80%以上;车货总重未超过公路承载能力。 不属于享受绿色通道政策、易被混淆的产品种类有: 非新鲜食用菌(如干木耳、干香菇等)、坚果类产品(如核桃、山核桃、栗子、银杏、香榧等)、观赏鱼类、非畜禽类产品(如蝎子、蚕、青蛙等)、粮食类(如大米、大麦、小麦、小米、玉米、花生、黄豆、红豆、甘蔗等)、非肉类产品(如动物内脏)、调味类产品(如花椒、大料等)、冷(藏)冻产品(包括各类冷冻、冷藏、冰鲜、冰冻产品)。 拓展资料: 农产品走绿色通道的衡量标准应细化(搜狐网) 6月22日凌晨,价值200多万的鲜藤椒连夜被运往洪雅县幺麻子公司。当运输鲜藤椒的汽车行驶至乐雅高速洪雅南收费站时,收费站工作人员不允许走绿色通道,而是被强制拦下,要求交费。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管理局22日晚回应,称藤椒不在享受绿色通道政策的《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内,不适用“绿色通道”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 官方回应鲜藤椒不在《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内,不适用“绿色通道”车辆通过减免政策。显然这样的说法站不住脚,四川农业大学林学院叶萌教授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新采摘的藤椒肯定是鲜活农产品。 既然属于新鲜农产品,收费站工作人员不让农户走绿色通道,还要强制收费,这显然不合理也不和法。 根据鲜活农产品运输政策规定,只要车辆所装载的农产品属于绿色通道鲜活农产品范围,且占车辆核定载质量或车厢容积的80%以上,就可以免收车辆通行费,否则依法应缴纳车辆通行费。 而这辆装载价值200多万的鲜藤椒显然是符合这一政策规定,却在通过收费站时不允许走绿色通道。而农户也表示,去年也拉着同样的鲜藤椒过此高速,被允许走绿色通道。 在洪雅县农业和畜牧局开具了藤椒属鲜活农产品的证明的情况下,高速收费站还是不放行。不禁让人要问,怎么持法者如此随意的变更标准?必须要在两天内送到目的地的鲜活农产品,有可能变成一堆无用的废品,这样的损失该由谁来承担? 根据法律明文上的条例来办事,可以保证事件处理的相对透明、公开、公正,但所有的法律法规条文政策,都应用来更好的保护民众权益,而不是让某些无视正义的执法者从中获取利益,或者根据自己的“心情”来执法。 政府的回应称鲜藤椒不在目录内,难道只有在目录内的才算是鲜活农产品吗?《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是国家发改委制定的,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需求,越来越多的新农产品成为一个产业,从而又增加了新的品种进去,每个法律政策都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需要适应社会的变化。 而每个地方经济发展的产业不同,为什么不能因地制宜设置一个适合当地农产品经济链的相关政策?这难道不是一种懒政? 杰弗逊说:“法律和制度必须跟上人类思想进步。”脱离了实际的规章制度可能会导致经济的衰退,以及执行配合度下降等问题。 所以说,规章制度和法律的制定及执行,在强制实施的的同时应该更人性化,把握好法律与道德的天平。把衡量的标准细化,防止规章制度漏洞出现,防止不怀好意的人打法律的“擦边球”,也防止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轻型货车拉蔬菜上高速不收过路费。 运输蔬菜水果肉蛋奶等等生鲜农产品,可以享受绿色通道政策,走高速不收费,不过有几个注意事项。第一营运手续齐全。第二装载量符合绿色通道政策规定。第三必须走绿色通道专用出口。没有什么绿色通行证,收费站会进行查验。 至于证件的话带齐驾驶证、行驶证、营运证就可以了。 2005年国家七部委办《关于印发全国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20号)文件就确定以现有国道网为基础,结合主要鲜活农产品的流量和流向,在全国建立布局为“五纵二横”的“绿色通道”网络。 因此凡在“绿色通道”网络内整车运输的鲜活农产品(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的畜禽,新鲜的肉、蛋、奶等)的车辆予以降低或免收通行费。 后来各省市自治区也制定了更加详细的实施办法,基本上完全免除了道路通行费。但是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第一,运输生鲜农产品。 第二,营运手续齐全。 第三,生鲜农产品装载量不低于额定载重量的80%且不能超载。 第四,必须走绿色通道专用出口。 扩展资料: 《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措施: 明确界定“绿色通道”中生鲜农产品的范围 根据[2005]2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享受“绿色通道”政策的新鲜农产品是指新鲜蔬菜水果、新鲜水产品、活禽、新鲜肉、蛋、奶等。 为统一政策,方便操作,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明确了生鲜农产品的具体品种,制定了《生鲜农产品目录》(附表)。各地要严格按照《生鲜农产品目录》,落实“绿色通道”车辆减免通行费政策。 畜禽、水产品、瓜果、蔬菜、肉、蛋、奶等深加工产品以及花、草、苗、粮等农产品不属于生鲜农产品范围,不适用“绿色通道”运输政策。 实施支援措施,加强监管措施: 1、车辆满载的含义。车辆装载是指享受“绿色通道”政策的车辆。新鲜农产品的装载应超过批准的装载质量或车辆车厢容积的80%,不得与非新鲜农产品混合装载。不符合上述装载标准或与其他货物混搭的运输车辆,不享有“绿色通道”政策。 2、规范操作程序,提高交通效率。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应加强对收费员特别是新增“绿色通道”收费站收费员的培训,进一步提高一线收费员对“绿色通道”政策的认知和实施能力。 积极探索的方法快速鉴定的新鲜农产品运输车辆,充分利用高科技手段,综合利用和分配表和农产品检验检疫许可证颁发的农业部门作为新鲜农产品运输车辆的辅助检查方法,尽量缩短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检查和通过一个收费站。 3、规范路面执法管理,保障生鲜农产品运输车辆安全。道路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对生鲜农产品运输车辆稍有违法,应优先教育;对情节严重的,要严格依法惩处,努力为鲜活农产品运输创造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4、严厉打击生鲜农产品的假冒、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绿色通道”优惠政策的免税车辆通行费不得授予车辆携带伪造的或非法的新鲜农产品,超过限制和过载,以及车辆携带新鲜农产品,有其他违法行为,拒绝通过指定车道或拒绝接受检查。 车辆故意阻塞收费道口,扰乱收费秩序的,依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处罚。 5、研究营利性收费公路企业的影响。地方交通和价格部门应认真研究和评估“绿色通道”政策调整对收费公路的影响。对于经营影响较大的收费公路企业,要根据情况给予补偿。在新建一批收费公路项目时,应充分考虑生鲜农产品运输车辆的影响,合理确定其交通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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