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厦门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生鲜水果赔付标准 -飞鲸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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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发布决定,对《厦门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章进行了修订,着重于生鲜食品的生产环节管理。市政府要求各级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编制符合卫生、质量、环境标准的生鲜食品种植、养殖基地规划,并提供支持措施,鼓励基地设立和发展。环保部门需与农业、海洋渔业等部门合作,建立农业生产环境

厦门市人民政府修订了《厦门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以下是新规定的部分内容:第二十一条:食品安全监督部门在履行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行动:查阅和复制相关资料以了解情况 进入生产、加工、销售和使用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对涉嫌违法的生鲜食品采取登记保存措施,确保食品安全 监

以厦门市为例,依据《厦门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具有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生鲜食品方可销售。生鲜食品生产者应当出具、出示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不能出具检验合格证明的,必须进入生鲜食品批发市场交易。批发市场对进场交易的每一批生鲜食品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销售。大卖场、生鲜

厦门市人民政府为强化生鲜食品生产和经营的监管,确保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厦门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根据定义,生鲜食品指的是未经加工或仅经初级加工的,直接来源于种植、采摘、养殖或捕捞的农产品,包括蔬菜、瓜果、食用菌、肉类、禽类产品和水产品

厦门市人民政府修订了《厦门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第五章法律责任,明确了各类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首先,销售禁用农药如甲胺磷、氧化乐果等的,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将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并要求立即停止销售。其次,生鲜食品种植、养殖基地未如实记录农药、肥料等使用情况的,农业或海洋与渔业管理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厦门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五章  法律责任

厦门市人民政府发布决定,对《厦门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章进行了修订,着重于生鲜食品的生产环节管理。市政府要求各级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编制符合卫生、质量、环境标准的生鲜食品种植、养殖基地规划,并提供支持措施,鼓励基地设立和发展。环保部门需与农业、海洋渔业等部门合作,建立农业生产环境

厦门市人民政府修订了《厦门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在第三章中着重强调了生鲜食品流通的规范化管理。在建城区,原有的农贸市场将转型为生鲜超市,新设的商场、商店需符合食品安全生产标准,经许可后方可营业。销售的生鲜食品必须有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生产者需提供相关证明,否则需在批发市场交易。

厦门市人民政府修订了《厦门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第五章法律责任,明确了各类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首先,销售禁用农药如甲胺磷、氧化乐果等的,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将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并要求立即停止销售。其次,生鲜食品种植、养殖基地未如实记录农药、肥料等使用情况的,农业或海洋与渔业管理

厦门市人民政府修订了《厦门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以下是新规定的部分内容:第二十一条:食品安全监督部门在履行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行动:查阅和复制相关资料以了解情况 进入生产、加工、销售和使用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对涉嫌违法的生鲜食品采取登记保存措施,确保食品安全 监

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体工商户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他经营者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本决定对《厦门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厦门市人民政府为强化生鲜食品生产和经营的监管,确保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厦门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根据定义,生鲜食品指的是未经加工或仅经初级加工的,直接来源于种植、采摘、养殖或捕捞的农产品,包括蔬菜、瓜果、食用菌、肉类、禽类产品和水产品

进出口生鲜食品的检验、检疫,由检验检疫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生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建立生鲜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食品监督主管部门负责对生鲜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工商

厦门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7修正)

水果属于生鲜食品,除非使用有毒制剂,一般不属于食品安全法的保障范围。只能要求退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布,

厦门市人民政府修订了《厦门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第五章法律责任,明确了各类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首先,销售禁用农药如甲胺磷、氧化乐果等的,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将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并要求立即停止销售。其次,生鲜食品种植、养殖基地未如实记录农药、肥料等使用情况的,农业或海洋与渔业管理

第五条 行业协会制定并推行生鲜食品生产经营的行业规范,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协助政府部门进行生鲜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第二章 生鲜食品的生产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编制符合卫生、质量、环境及其他安全标准的生鲜食品种植、养殖基地规划,制定措施,扶持生鲜食品种植、养殖基地的设立

生鲜水果与食品安全法是中国的法律。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食品安全法是中国实施的一项法律,旨在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该法规定了对生鲜水果的生产、加工、销售等全过程的严格管理,保证其安全性。

法律分析:对于不符合食品质量案情标准的水果,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第二款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

1. 法律分析:若消费者所购买的水果不符合生鲜食品的质量标准,他们除了可以要求赔偿购买损失外,还有权向生产者或经营者索要相当于购买价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若赔偿金额不足一千元,则按照一千元计算。2. 法律依据:此规定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该条款规定,若生产者或

生鲜水果与食品安全法

3、理赔时间:破损处理完结后,保险公司会按照部分退款中可理赔的订单,在交易完结后的72小时内按照实际赔付的80%向卖家进行理赔。一般而言,出现问题的商家都会在第一时间、积极配合进行处理。像水果这类商品都比较容易坏,且商家们还是比较讲道理的,因此都会比较积极地去为消费者们处理问题,比如说进行

因此,当买到的水果是烂的,我们可以和商家进行协商调解,要求商家依法赔偿。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三)含有的

一、所有水果生鲜,已经发货,不再退货处理,如果有坏果,可以按公司要求进行理赔。遇到坏果,按坏果比例理赔。二、关于售后问题:生鲜是有售后的,希望大家平常心看待这个问题,关于售后问题,目前公司没有伤害过任何顾客,但是售后公司是有标准的,坏果 面单合影照,拍摄清楚,普通商品签收24小时内售后,

商家可以选择与买家友好协商,按比例赔付。坏果比例50%,赔付8.5即可。但是如果商家不好好处理,买家申请平台介入,坏果占比超过30%,商家需要全额赔付目计入纠纷退款率。避开坏果的方法:1、产品包装:水果本身比较脆弱,易腐坏变质,在包装上最好能够加固措施和防撞击措施。如果只是把一堆水果散乱地放在

在通常情况下,赔偿金额会在您提供有效货值证明的情况下达到商品实际价值的100%,但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500元。如果不能提供有效货值证明,则顺丰加盟网点将按照最多10倍运费进行赔偿,文件类最高赔偿100元,物品类最高赔偿300元。因此,您可以在发现生鲜商品损坏后尽快联系顺丰速运客服或者向顺丰提供有效货值

1. 法律分析:若消费者所购买的水果不符合生鲜食品的质量标准,他们除了可以要求赔偿购买损失外,还有权向生产者或经营者索要相当于购买价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若赔偿金额不足一千元,则按照一千元计算。2. 法律依据:此规定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该条款规定,若生产者或

法律分析:对于不符合食品质量案情标准的水果,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第二款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

生鲜水果赔付标准

因此,当买到的水果是烂的,我们可以和商家进行协商调解,要求商家依法赔偿。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三)含有的

一、所有水果生鲜,已经发货,不再退货处理,如果有坏果,可以按公司要求进行理赔。遇到坏果,按坏果比例理赔。二、关于售后问题:生鲜是有售后的,希望大家平常心看待这个问题,关于售后问题,目前公司没有伤害过任何顾客,但是售后公司是有标准的,坏果 面单合影照,拍摄清楚,普通商品签收24小时内售后,

商家可以选择与买家友好协商,按比例赔付。坏果比例50%,赔付8.5即可。但是如果商家不好好处理,买家申请平台介入,坏果占比超过30%,商家需要全额赔付目计入纠纷退款率。避开坏果的方法:1、产品包装:水果本身比较脆弱,易腐坏变质,在包装上最好能够加固措施和防撞击措施。如果只是把一堆水果散乱地放在

在通常情况下,赔偿金额会在您提供有效货值证明的情况下达到商品实际价值的100%,但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500元。如果不能提供有效货值证明,则顺丰加盟网点将按照最多10倍运费进行赔偿,文件类最高赔偿100元,物品类最高赔偿300元。因此,您可以在发现生鲜商品损坏后尽快联系顺丰速运客服或者向顺丰提供有效货值

1. 法律分析:若消费者所购买的水果不符合生鲜食品的质量标准,他们除了可以要求赔偿购买损失外,还有权向生产者或经营者索要相当于购买价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若赔偿金额不足一千元,则按照一千元计算。2. 法律依据:此规定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该条款规定,若生产者或

法律分析:对于不符合食品质量案情标准的水果,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第二款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

生鲜水果赔付标准

法律分析:对于不符合食品质量案情标准的水果,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第二款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1.对于不符合食品质量案情标准的水果,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第二款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1.对于不符合食品质量案情标准的水果,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第二款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生鲜水果赔付标准如下:1、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2、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3、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一、第十二条修改为:“经过初级加工并且有包装的生鲜食品,应当在其包装物上附具标签。标签应当以中文标明产品执行标准、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基地、加工单位、生产日期、包装日期、保质期等。”二、第三章第十五条前增加一条:“建城区范围内,不再新设经营生鲜食品的农贸市场;原有的农贸市场应当逐步改造为生鲜超市。新城区建设和旧城成片改造应当同步建设生鲜超市。   新设经营生鲜食品的商场、商店,其选址应当符合生鲜食品商场、商店布局规划的要求,其经营场所应当符合规定的食品安全生产、加工、经营条件,并依法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后,方可营业。”三、第十五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有机食品”后增加“名牌产品、驰名商标食品、著名商标食品”。四、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生鲜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索取所购进生鲜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建立购货台账,并将其经营的生鲜食品名单纳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生鲜食品安全监督系统。”五、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中的“餐饮业及单位食堂”修改为“餐饮业、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六、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未建立进货查验制度,或者未按规定将经营的生鲜食品名单纳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生鲜食品安全监管系统的;以及违反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销售按规定应经净化而未经净化或者虽经净化但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贝类水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体工商户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他经营者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对《厦门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生鲜食品生产经营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生鲜食品,是指种植、采摘、养殖、捕捞形成的,未经加工或经初级加工,可供人类食用的生鲜农产品,包括蔬菜、瓜果(林果)、食用菌、畜禽及其产品、水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生鲜食品安全,是指对生鲜食品中的农药、兽药、抗生素、生长激素、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残留量进行控制,使其符合安全标准,以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本办法所称安全标准,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涉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强制性标准。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鲜食品生产经营的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进出口生鲜食品的检验、检疫,由检验检疫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生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建立生鲜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食品监督主管部门负责对生鲜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工商、卫生、农业、海洋与渔业、环境保护、贸易、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依法履行职责,共同做好生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行业协会制定并推行生鲜食品生产经营的行业规范,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协助政府部门进行生鲜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第二章 生鲜食品的生产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编制符合卫生、质量、环境及其他安全标准的生鲜食品种植、养殖基地规划,制定措施,扶持生鲜食品种植、养殖基地的设立和发展。第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农业、海洋与渔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农业生产环境监测网络,组织对生鲜食品生产场所的大气、土壤、水等生产环境进行重金属、抗生素、农药、兽药残留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不得进行生鲜食品的生产。第八条 生鲜食品的采摘、收获、屠宰、捕捞必须符合规定的安全间隔期、休药期。   禁止在本市范围内销售下列农药及其混合配剂:   (一)甲胺磷、氧化乐果、对硫磷、甲基1605、快灵农药;   (二)国家、省明令禁止销售的其他农药。第九条 生鲜食品的种植、养殖及其他生产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甲胺磷、氧化乐果、对硫磷、甲基1605、快灵农药及其混合配剂和国家、省明令禁止使用的其他农药;   (二)使用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孔雀石绿及其他禁止使用的物质作为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三)将人用药品作为兽药使用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兽药;   (四)使用未经国家或省批准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生鲜食品种植、养殖基地还应当制定生产技术规程,建立生产记录档案,记载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使用以及防疫、检疫等情况。第十条 生鲜食品种植、养殖基地应当建立生鲜食品安全检验制度,对其生产的生鲜食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测,符合安全标准的出具检验合格证明。第十一条 禁止在生鲜食品及其初级加工过程中使用色素,以及在浸泡过程中使用甲醛、甲醛次盐酸氢钠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第十二条 经过初级加工并且有包装的生鲜食品,应当在其包装物上附具标签。标签应当以中文标明产品标准代号、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基地、加工单位、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第十三条 本市实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推动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鼓励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认证工作。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或者冒用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及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生鲜食品安全管理的需要,公布实施重点监督管理的生鲜食品名录(以下简称重点名录)。   本市对列入重点名录的生鲜食品制定统一的抽查计划,由市政府授权的部门依照规定向社会发布检测结果。第三章 生鲜食品的流通第十五条 具有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生鲜食品方可销售。生鲜食品生产者应当出具、出示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不能出具检验合格证明的,必须进入生鲜食品批发市场交易。批发市场对进场交易的每一批生鲜食品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销售。   大卖场、生鲜超市等需从非本市购进生鲜食品的,应当查验其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并实行抽检;对没有检疫合格证明的不得销售,对没有检验合格证明的应当自行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不具备自行检验条件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所购进的生鲜食品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销售。   认定为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者有机食品的,可以实行抽检或者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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