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生鲜乳购销管理规定 , 生鲜乳价格制定参考什么法律法规 -飞鲸体育
符合规定条件的,向申请人颁发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并报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条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应当在
2008年农业部通过了《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对生鲜乳收购站审批有以下规定:(1)经营主体 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
行使下列职权:(一)对奶畜养殖场所、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运输车辆实施现场检查;(二)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查阅、复制养殖档案、生鲜乳收购记录、购销合同、检验报告、生鲜乳交接单等资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乳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奶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乳品,是指生鲜乳和乳制品。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对乳品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保证生鲜乳质量安全,促进奶业健康发展,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鲜乳,是指未经加工的奶畜原奶。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第一条 为加强生鲜乳购销安全管理,规范生鲜乳经营秩序,保护从业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我市从事奶畜养殖、
齐齐哈尔市生鲜乳购销管理规定
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 18265-2000) 标准规范 》规范发布时间:2004年4月16日9。根据规定:1、零售业管的店面应与繁华商业区或居住人口稠密区保持500m以上距离。零售业务的店面经营面积(不含
4.1 化学品仓库,必须设置独立储存专用仓库。远离明火、热源,库房通风良好。库房内必须设置防盗报警装置。防盗、报警系统的技术、设施,必须保持有效、牢固、可靠,定期检查。 4.2 安装防爆型监控装置、照明灯具等电气,开关应设置在库外。 4.3
1、国务院工信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2
3、分离储存:在不同的建筑物内或远离所有的外部的建筑区域内的储存方式。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要求,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剧毒
生鲜乳生产技术规程规定化学品的存放和混合要远离哪些区域
防火、防冻、防霉变及防鼠、防虫害;饲料应堆放整齐,标识鲜明,便于先进先出;饲料库应有严格的管理制度,有准确的出入库、用料和库存记录。化学品(如农药、处理种子的药物等)的存放和混合要远离饲草、饲料储存区域。
第十五条 奶畜养殖者可以向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生鲜乳收购站出售自养奶畜产的生鲜乳。第十六条 禁止出售下列生鲜乳:(一)经检测不符合健康标准或者未经检疫合格的奶畜产的;(二)奶畜产犊7日内的初乳,但以初乳为原料
食品安全法与食品安全条例中均有规定,对于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即可以出售,是合法的。参考: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保证生鲜乳质量安全,促进奶业健康发展,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鲜乳,是指未经加工的奶畜原奶。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乳制品生产企业、生鲜乳收购者、奶畜养殖者代表组成的生鲜乳价格协调委员会,根据生鲜乳的生产成本、流通费用、企业加工费用、旺淡季生产需求、质量差异等因素确定生鲜乳交易参考价格,
第十条 生鲜乳购销价格应当参考省有关部门公布的生鲜乳交易参考价格。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可建立由政府物价、畜牧、统计等相关部门,奶畜养殖企业(奶农)、乳制品生产企业、奶业协会代表组成的生鲜乳价格协调
第五条 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报告、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依法追究责任。第六条 生鲜乳和乳制品应当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乳品质量安全
生鲜乳价格制定参考什么法律法规
第三条 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对其生产、收购、运输、销售的乳品质量安全负责,是乳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者。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县级以上
第二十九条 从事生鲜乳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应当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并具有保持生鲜乳质量安全的基本知识。第三十条 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生鲜乳交接单应当载明生鲜乳收购站名称、运输车辆牌照、装运数量
第十八条 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开办生鲜乳收购站申请;(二)生鲜乳收购
(1)经营主体 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2)提交材料 开办生鲜乳收购站申请;生鲜乳收购站平面图和
第十五条 奶畜养殖者可以向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生鲜乳收购站出售自养奶畜产的生鲜乳。第十六条 禁止出售下列生鲜乳:(一)经检测不符合健康标准或者未经检疫合格的奶畜产的;(二)奶畜产犊7日内的初乳,但以初乳为原料从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保证生鲜乳质量安全,促进奶业健康发展,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鲜乳,是指未经加工的奶畜原奶。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禁止在生鲜乳收购、贮存、运输过程中添加任何物质。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自治区奶源分布情况,按照方便奶畜养殖者、促进规模化养殖的原则,对自治区生鲜乳收购站的建设进行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旗县级
内蒙古自治区生鲜乳收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奶源基地建设与生鲜乳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活动,保障生鲜乳质量安全、卫生,促进奶牛养殖和乳制品生产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奶农和乳制品生产企业的利益,维护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奶牛养殖、经营,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以及监督管理的单位、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对生鲜乳质量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鲜乳是指奶牛直接产出的牛奶。第四条 奶牛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对其生产、收购、运输、销售的生鲜乳质量安全负总责,是生鲜乳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第五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对本级行政区域内的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市、旗(县、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卫生部门负责从事挤奶人员的健康证发放和生鲜乳收购站的卫生监督;价格部门负责查处生鲜乳购销过程中压等压价、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工商部门负责查处生鲜乳购销中以次充好、假冒伪劣、缺斤短两等违法行为;环保部门负责生鲜乳收购站和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环境评估和监督。第六条 对生鲜乳质量安全实行第三方独立检测制度。 第三方检测管理机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检部门、卫生部门、工商部门、奶业协会、乳制品生产企业、生鲜乳收购站和奶牛养殖者代表组成。检测管理机构设立技术工作组和争议调解组,主要对购销双方产生争议的生鲜乳质量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对购销双方争议进行调解。检测机构可定期对生鲜乳的质量进行抽查。 第三方检测工作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所属检测机构未取得资质认证之前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测。第七条 发生生鲜乳质量安全事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报告、处理;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对当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有领导责任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第八条 禁止在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添加任何物质。第九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奶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奶牛养殖规划,科学安排生鲜乳的生产、收购布局。第十条 奶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引导、规范奶牛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依法生产经营,并适时发布市场供求信息和价格信息。第二章 奶牛养殖管理第十一条 市、旗(县、区)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向奶牛养殖者提供养殖技术培训、良种推广、疫病防治等服务。 乳品生产企业和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者为奶牛养殖提供所需的服务。第十二条 鼓励扶持企业和个人投资兴建奶牛养殖场、养殖小区,引导奶农建立不同的养殖经营模式,推动奶农将其所养奶牛实施委托饲养和管理,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养殖,规范化、封闭式管理,并依照托管合同的约定分成利润。 设立奶牛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奶牛养殖总体规划和规模; (二)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和配套设施; (三)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农业部规定的防疫条件; (五)有对奶牛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六)有生鲜乳生产、销售、运输管理制度;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奶牛养殖场、养殖小区开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奶牛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旗(县、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奶牛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奶牛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四)奶牛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生鲜乳生产、检测、销售情况; (六)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奶牛养殖小区开办者应当逐步建立养殖档案。第一条 为加强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保证生鲜乳质量安全,促进奶业健康发展,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鲜乳,是指未经加工的奶畜原奶。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出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生鲜乳运输者对其生产、收购、运输和销售的生鲜乳质量安全负责,是生鲜乳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者。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第六条 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的生鲜乳,应当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禁止在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添加任何物质。第七条 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商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奶业发展规划,加强奶源基地建设,鼓励和支持标准化规模养殖,完善服务体系,促进奶业健康发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和省级奶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奶畜养殖规模,科学安排生鲜乳的生产、收购布局。第八条 奶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引导、规范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依法生产经营。
1、公司法 《公司法》是规范公司行为的基本法。公司的设立、股东资格、章程、股东责任、股东权利、公司主管人员、公司解散、清算等事项,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办理。这是一条贯穿中小企业的法律。 2、合同法 公司成立是为了赚钱,而没有交易就不能赚钱。合同法是规范市场交易的法律,是民事主体在经济活动中所遵循的主要法律。合同所涵盖的内容十分广泛,不仅商品交易需要订立合同,涉及公司股权交易、知识产权交易、物权变更等事项也需要有合同保护,均受《合同法》调整。 3、物权法 公司经营的收入,涉及土地、房产等不动产以及交易一些动产,是需要登记才能取得物权的,这部分物权的取得是要受《物权法》调整的。 同时,《土地管理法》和《房地产管理法》在土地和房地产物权方面也是应当遵循的规范。 4、金融法律 公司成立后和经营过程中需要支付结算和贷款融资。此时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包括《贷款通则》、《票据法》、《证券法》等。 公司是分散风险和交通车辆种类因为国家强制规定,而必须或选择的保险,又涉及到《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5、知识产权法律 公司应该拥有自己的商誉,为自己的产品或服务注册商标,拥有自己的商业秘密和专利技术。其中涉及《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 6、税法 公司作为最重要的纳税人,在纳税时应遵守《增值税税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等法律的规范和约束。 7、劳动法 公司离不开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必须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配套法规,为职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 8、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的上市、退市和上市是由相关法律规定的,如上市报告、申请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等。
如果说商业限制,那么一般会牵扯到的也就是《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但是如果说创业应该了解的法律,那就很多了,《民法通则》、《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同法》、《担保法》、《票据法》等。 设立企业的话还应该了解《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工商管理方面的法规。 这些都是最基本的,下来你还应该了解你所在的当地的政策性法规,各省各市都会有一些关于创业的相关政府条例和政策文件,这些都需要了解。
实验室存放化学品不得使用机械温控冰箱。 储存化学试剂应使用防爆冰箱(至少用电子温控有霜型冰箱)。机械温控有霜型冰箱未经防爆改造不得储存化学试剂,机械温控无霜冰箱禁止储存化学试剂。普通冰箱不得存放易挥发有机溶剂。 实验室原则上不得超期使用冰箱(一般规定为10年)。 扩展资料 实验室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1、操作危险性化学药品请务必遵守操作守则或遵照老师操作流程或进行实验,勿自行更换实验流程。 2、领取药品时,该确认容器上标示中文名称是否为需要的实验用药品。看清楚药品危害标示和图样是否有危害。 3、使用挥发性有机溶剂、强酸强碱性、高腐蚀性、有毒性之药品请必定要在特殊排烟柜及桌上型抽烟管下进行操作。 4、有机溶剂,固体化学药品,酸、碱化合物均需分开存放,挥发性之化学药品更必需放置于具抽气装置之药品柜。 5、高挥发性或易于氧化之化学药品必需存放于冰箱或冰柜之中。
文献综述的格式与一般研究性论文的格式有所不同。这是因为研究性的论文注重研究的方法和结果,特别是阳性结果,而文献综述要求向读者介绍与主题有关的详细资料、动态、进展、展望以及对以上方面的评述。因此文献综述的格式相对多样,但总的来说,一般都包含以下四部分:即前言、主题、总结和参考文献。撰写文献综述时可按这四部分拟写提纲,在根据提纲进行撰写工作。 前言部分,主要是说明写作的目的,介绍有关的概念及定义以及综述的范围,扼要说明有关主题的现状或争论焦点,使读者对全文要叙述的问题有一个初步的轮廓。 主题部分,是综述的主体,其写法多样,没有固定的格式。可按年代顺序综述,也可按不同的问题进行综述,还可按不同的观点进行比较综述,不管用那一种格式综述,都要将所搜集到的文献资料归纳、整理及分析比较,阐明有关主题的历史背景、现状和发展方向,以及对这些问题的评述,主题部分应特别注意代表性强、具有科学性和创造性的文献引用和评述。 总结部分,与研究性论文的小结有些类似,将全文主题进行扼要总结,对所综述的主题有研究的作者,最好能提出自己的见解。 参考文献虽然放在文末,但却是文献综述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它不仅表示对被引用文献作者的尊重及引用文献的依据,而且为读者深入探讨有关问题提供了文献查找线索。因此,应认真对待。参考文献的编排应条目清楚,查找方便,内容准确无误。关于,要写好“读书笔记”、“读书心得”和做好“文献摘录卡片”。有自己的语言写下阅读时得到的启示、体会和想法,将文献的精髓摘录下来,不仅为撰写综述时提供有用的资料,而且对于训练自己的表达能力,阅读水平都有好处,特别是将文献整理成文献摘录卡片,对撰写综述极为有利。
一、保留的规章 序号 规章名称 公布时间 实施时间 文号 1、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客运出租车辆管理暂行规定 1988.4.25 1988.4.25 齐政发[1988]37号 2、齐齐哈尔市人物档案管理规定 1991.8.15 1991.8.15 1991年市政府3号令 3、齐齐哈尔市农村机井管理办法 1992.12.18 1992.12.18 1992年市政府6号令 4、齐齐哈尔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 1992.12.18 1992.12.18 1992年市政府9令号 5、齐齐哈尔市实施《东北地区人民 防空建设平战结合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细则 1992.12.18 1992.12.18 1992年市政府7号令 6、齐齐哈尔市地名管理规定 1993.1.9 1993.1.20 1993年市政府1号令 7、齐齐哈尔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规定 1993.7.28 1993.8.1 1993年市政府5号令 8、齐齐哈尔市测绘管理细则 1993.11.4 1993.11.4 1993年市政府9号令 9、齐齐哈尔市灌区涝区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1993.11.15 1993.12.1 1993年市政府10号令 10、齐齐哈尔市社会用字管理办法 1996.4.15 1996.4.20 1996年市政府2号令 11、齐齐哈尔市浏园水厂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1997.3.15 1997.3.15 1997年市政府1号令 12、齐齐哈尔市残疾人保障办法 1997.5.16 1997.5.16 1997年市政府3号令 13、齐齐哈尔市行政奖励管理办法 1998.2.19 1998.2.19 1998年市政府1号令 14、齐齐哈尔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 1998.10.5 1998.10.5 1998年市政府6号令 15、齐齐哈尔市优待老年人规定 1999.8.9 1999.9.1 1999年市政府3号令 16、齐齐哈尔市村级档案管理办法 1999.9.15 1999.9.15 1999年市政府5号令 17、齐齐哈尔市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管理办法 2001.1.12 2001.1.12 2001年市政府1号令 18、齐齐哈尔市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 2001.1.20 2001.1.20 2001年市政府3号令 19、齐齐哈尔市市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2001.7.25 2001.7.25 2001年市政府4号令 20、齐齐哈尔市减轻乡镇企业负担规定 2001.9.14 2001.10.10 2001年市政府5号令 21、齐齐哈尔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 2001.9.14 2001.9.14 2001年市政府6号令 22、齐齐哈尔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制度实施办法 2001.12.7 2001.12.7 2001年市政府8号令 23、齐齐哈尔市民办幼儿园管理规定 2002.6.12 2002.7.12 2002年市政府5号令 24、齐齐哈尔市一日游管理规定 2002.7.1 2002.8.1 2002年市政府6号令 25、齐齐哈尔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法 2003.1.29 2003.3.1 2003年市政府1号令 26、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奖励举报乱收费乱罚款 和各种摊派有功者办法 2003.9.1 2003.10.1 2003年市政府2号令 27、齐齐哈尔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2003.9.26 2003.10.26 2003年市政府3号令 28、齐齐哈尔市地下不明物及危险埋藏物安全管理规定 2004.2.16 2004.3.16 2004年市政府2号令 29、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建设工程应用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 2004.3.25 2004.12.31 2004年市政府3号令 30、齐齐哈尔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05.3.9 2005.4.9 2005年市政府2号令 31、齐齐哈尔市医疗市场准入办法 2005.6.23 2005.7.23 2005年市政府3号令 32、齐齐哈尔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 2005.11.16 2005.12.16 2005年市政府4号令 33、齐齐哈尔市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培训教育规定 2006.3.10 2006.4.10 2006年市政府1号令 34、齐齐哈尔市农村消防规定 2006.4.6 2006.5.6 2006年市政府2号令 35、齐齐哈尔市公园管理办法 2006.4.6 2006.5.6 2006年市政府3号令 36、齐齐哈尔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2006.4.6 2006.5.6 2006年市政府4号令 37、齐齐哈尔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2006.4.6 2006.5.6 2006年市政府5号令 38、齐齐哈尔市城市房产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2006.11.13 2006.12.13 2006年市政府6号令 39、齐齐哈尔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2007.10.19 2007.11.1 2007年市政府2号令 40、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规章清理结果 2007.12.4 2007.12.4 2007年市政府3号令 41、齐齐哈尔市无线电管理办法 2007.12.18 2008.1.18 2007年市政府4号令 42、齐齐哈尔市社区消防规定 2007.12.18 2008.1.18 2007年市政府5号令 43、齐齐哈尔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2008.4.14 2008.5.14 2008年市政府1号令 44、齐齐哈尔市生鲜乳购销管理规定 2008.11.6 2008.12.6 2008年市政府2号令 45、齐齐哈尔市残疾人评残发证管理办法 2008.12.1 2008.12.31 2008年市政府3号令 46、齐齐哈尔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2008.12.12 2009.1.11 2008年市政府4号令 47、齐齐哈尔市土地市场管理办法 2008.12.29 2009.1.29 2008年市政府5号令 48、齐齐哈尔市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 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2009.3.17 2009.4.16 2009年市政府1号令 49、齐齐哈尔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2009.5.5 2009.6.4 2009年市政府2号令 50、齐齐哈尔市再生资源管理办法 2009.7.6 2009.8.5 2009年市政府3号令 51、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2009.7.31 2009.8.30 2009年市政府4号令 52、齐齐哈尔市建筑用砂石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2010.6.7 2010.7.7 2010年市政府1号令 53、齐齐哈尔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2010.6.21 2010.7.22 2010年市政府2号令 54、齐齐哈尔市土地收购储备办法 2010.8.16 2010.9.17 2010年市政府3号令
根据我国《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在生鲜乳购销时用以参照执行的示范性合同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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